公共服务-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实施意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6月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思想,促进师生交流融合,实施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加强学生专业教育,培养学生实践与学术研究能力,提高学院本科生培养质量,学院推行本科生培养专业导师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导师的选拔、聘任及改聘;专业导师工作的管理、组织与指导;专业导师工作的总结、考核等。
第三章 专业导师的选聘
第三条 教师担任专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二)师德师风优秀,为人师表;
(三)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成长;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五)熟悉学院专业设置情况,了解学院学生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长期出国或经学院认定因其他原因不适合者不得担任。
第五条 专业导师选聘须经学院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 专业导师的配备
第六条 学院专业导师的配备对象为本科生一至四年级学生。
第七条 专业导师选配原则上实行师生双向选择制,学院确定并公布导师名单及信息,组织学生填写志愿选择导师,最终学院听取导师意见并协调确定导师及对应学生名单。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即启动专业导师选配工作,学生就读三年级后,经学生或专业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重新选择确定专业导师。
第九条 专业导师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学生者,须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另行安排。
第五章 专业导师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关注学生的思想状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第十一条 开展专业教育,介绍学科专业特点、专业发展以及学科前沿知识,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
第十二条 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答疑解惑,指导学生学业规划,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
第十三条 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选拔优秀学生加入自己的科研团队,指导学生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注重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培养优良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十五条 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注重学生科学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
第十六条 定期主动联系学生,经常性对学生指导,安排固定时间接待学生,加强师生交流;
第十七条 经常性为学生开设讲座、座谈会或者指导创新实践等二课堂活动;
第十八条 为学生推荐经典读物,开展经典导读活动;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导师工作情况,填写本科生专业导师指导学生手册;
第二十条 加强与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员的沟通,就学生反映的学院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向学院反馈。
第六章 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认真完成导师交待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主动与导师联系,每学期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学习与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导师安排的学术、实践活动,努力提升自身科研与实践能力。
第七条 专业导师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专业导师的考核纳入学院年度考核,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专业导师的考核采取学生民主评议与学院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专业导师考核合格者,学院发放相应的专业导师工作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本科生专业导师资格,并扣减当年专业导师工作津贴;
第二十七条 中青年教师(45周岁及以下的教学科研岗位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一年及以上班主任或本科生专业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引进人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学院确认因在校工作时间较短无此工作经历者,可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补充相应的班主任或本科生专业导师工作经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若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调整,本实施意见将做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